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98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苏村乡。被告薛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