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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勇涛与曹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涛,曹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040号原告吴勇涛,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8********。被告曹玉柱。原告吴勇涛诉被告曹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韩国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友平、人民陪审员侯来锋参加的合议庭。由于无法直接或采取其他方式向被告曹玉柱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曹玉柱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6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玉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勇涛诉称,2013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并按每月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但事后被告并未如约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遂于2013年10月26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再次承诺将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欠款,后期限届至,被告再次拖延,欠款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从201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为止按月息5分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吴勇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帐号明细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将700000元转至被告银行账户(62×××98),后被告于2013年10月26日为原告出具借条。证据三: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目前失去联系。被告曹玉柱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庭审审查,原告吴勇涛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0元,2013年6月13日,原告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62×××40)向被告银行账户(62×××98)转账700000元,被告并未在借款当天为原告出具借据,后经原告催讨,2013年10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吴勇涛现金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以前还清,借款人曹玉柱”,后被告并未如约还款,以致成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借款700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逾期利息,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利息及利率进行过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从201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5分的标准向其计付逾期利息,该项诉讼请求的计息期限和计息标准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仅能支持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勇涛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计算)。二、驳回原告吴勇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玉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国锋审 判 员  罗友平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