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闫喜文遗弃一审刑事判决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喜文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2刑初2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喜文,曾用名闫永生,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因涉嫌遗弃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德聪,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喜文犯遗弃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金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喜文及其辩护人刘德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喜文的妻子刘某甲于2014年4月3日在新疆喀什建三集团打工时,因硫化氢中毒,致中枢性瘫痪,成了植物人。喀什建三集团付给工伤赔偿款共计160万元,由闫喜文支配。自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刘某甲在兰州、北京、民乐等地治疗,医疗费、生活费均由闫喜文支付。2014年11月,刘某甲在民乐县城出租房康复治疗期间,闫喜文与刘某甲父亲刘某乙因照顾问题发生了争吵。刘某甲的父母嫌闫喜文及其家人对刘某甲照顾的不好,要求闫喜文将刘某甲看病后花剩的80万元赔偿款给他们,由他们照顾刘某甲。闫喜文不同意给钱,要求将刘某甲接回自家,刘某甲的父母怕刘某甲到闫家后很快死掉,不同意让闫家照顾刘某甲,坚持要钱。后经白庙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后闫喜文外出打工,刘某甲被其父母接到民乐县南丰乡铁城村照顾,闫喜文及其家人再没有去看望过刘某甲,也没有给过生活费,时间近一年之久。被告人闫喜文对其患病的妻子刘某甲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喜文辩称,我认为我不构成遗弃罪,我妻子硫化氢中毒后,我们从民乐到兰州到北京,我一直积极救治我的妻子,到今天这样的情形,也是因为我和岳母、岳父因为赔偿款的事发生了矛盾。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闫喜文犯遗弃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闫喜文构成了遗弃罪。第一,闫喜文没有主观上遗弃刘某甲的意向;第二,证据不足,本案只有有利益相关的证人的证言证实,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第三,遗弃罪是个情节犯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本案闫喜文在与岳父、岳母发生矛盾后,闫喜文只是采取了暂时回避的态度,且告知之前借给小舅子的钱用于照顾刘某甲,也表示以后双倍偿还其岳母、岳父照顾刘某甲产生的费用。闫喜文平时表现较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闫喜文与妻子刘某甲到新疆喀什建三集团打工。同年4月3日,刘某甲因硫化氢中毒,致中枢性瘫痪全身失去知觉。喀什建三集团共支付给闫喜文刘某甲工伤赔偿款160万元。自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闫喜文带着刘某甲先后在兰州、北京、民乐等地治疗,医疗费、生活费均由闫喜文支付。2014年11月,被告人闫喜文在民乐县城租房给刘某甲康复治疗期间,闫喜文与刘某甲父亲刘某乙因照顾问题发生了争吵。刘某甲的父母嫌闫喜文及其家人对刘某甲照顾的不好,要求闫喜文将刘某甲看病后花剩的80万元赔偿款给他们,由他们照顾刘某甲。闫喜文不同意,要求将刘某甲接回自家照顾。2015年1月,经丰乐乡白庙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后闫喜文外出打工,刘某甲被其父母接到民乐县南丰乡铁城村照顾。之后的近一年时间,被告人闫喜文及其家人没有看望过刘某甲,也未给过生活费。另查明,2016年4月7日,经民乐县南丰乡政府和丰乐乡政府主持调解,被告人闫喜文与刘某甲父母达成关于刘某甲的治疗、陪护、抚养等问题的协议,并取得岳父、岳母的谅解。上述事实,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理财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户名为闫喜文,帐号为2712041701024925838的工行卡于2015年2月1日被取款272976元。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帐户综合查询清单、卡信息查询清单证明:户名为闫喜文,帐号为883301532916200010的甘肃银行卡于2014年11月2日开户,存入现金80万元,存期一年。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收条、婚姻登记证明:2014年4月29日,闫喜文收到刘某甲的工伤赔偿款80万元。2014年5月2日,闫喜文尾号为4170的银行卡存入现金80万元。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刘某甲和闫喜文于2007年1月10日在民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5、刘某甲、闫喜文户籍证明;6、证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乙、尹某某、刘某、王某某、刘某戊、刘某己、陈某某、闫某甲、闫某乙、郑某甲的证言;7、被告人闫喜文的供述与辩解;8、张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一级伤残。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终身一人完全护理。9、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闫喜文支付给刘某甲父母17个月的陪护费、医药费、营养费10万元;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闫喜文每年支付给刘某甲医药费、营养费、及其父母的陪护费等6万元。刘某甲由其父母照顾。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喜文有义务、有能力抚养其患病的妻子刘某甲,因照顾问题及工伤赔偿款的支配问题,未能与刘某甲父母达成协议,闫喜文就逃避履行扶养义务近一年之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遗弃罪。鉴于被告人闫喜文在审判期间主动与岳父母就抚养妻子刘某甲一事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妥善解决了妻子的生活和抚养问题,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喜文犯遗弃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玉新审 判 员 尚慧英人民陪审员 宋开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宗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