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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5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梁晏铭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梁晏铭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5339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01号联合国际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3318B。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红,女,汉族,1992年1月18日生,住安徽省滩溪县五铺农场,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201184525,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晏铭,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青云村7组62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109281937。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晏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项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