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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爱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343号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保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爱玲,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鸣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