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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833号原告郑某某(曾用名郑某某),女,生于1971年4月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0年4月2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泽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