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065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于连水,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