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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楼木林、徐秀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衢江卫生计生征字(2014)3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5000元整。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尚欠社会抚养费6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楼木林、徐秀珠家中经济确实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其未受偿的金额为60000元,今后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03执2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林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缪崇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