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峰与乾安县麒麟保温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乾安县麒麟保温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宁江区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被执行人:乾安县麒麟保温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口头撤回申请,书面表示同意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723民初560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