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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峰与乾安县麒麟保温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乾安县麒麟保温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宁江区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被执行人:乾安县麒麟保温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口头撤回申请,书面表示同意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723民初560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