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庆佳与佛山市久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朱雨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佳,佛山市久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朱雨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365号原告陈庆佳,男。委托代理人郭缙,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久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朱雨贵。被告朱雨贵,男。原告陈庆佳与被告佛山市久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威公司)、朱雨贵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邢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庆佳的委托代理人郭缙,被告朱雨贵(同时系被告久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庆佳诉称,原告开办的佛山市龙江镇东禾纸箱厂(未办理工商登记)从2015年3月起向被告久威公司供应纸箱,被告朱雨贵于2015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确认欠原告货款32400元,约定被告朱雨贵于2015年11月30日前还款12400元,于2016年1月6日前还款20000元。若被告朱雨贵不能按时还款,自愿支付违约金2000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32400元,违约金20000元,共计524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朱雨贵、久威公司共同辩称,1.两被告系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禾包装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2.案涉还款协议系受胁迫所签;3.原告为追索货款,多次破坏久威公司的电箱,赶走工人,导致久威公司停工一个星期,给久威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久威公司损失20000元;4.公司欠款不能起诉个人;5.久威公司并非拒绝还款,在还款协议后,被告仍有部分还款,只是因为经济确实比较困难,暂时无力一次性偿还,被告请求分期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久威公司与原告陈庆佳经营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因拖欠货款事宜,被告朱雨贵于2015年11月15日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本人朱雨贵欠佛山市龙江镇东禾纸箱厂(陈庆佳)货款人民币总金额:叁万贰仟肆佰圆整,¥(32400.00元),经双方友好协商,本人朱雨贵承诺还款如下:2015年11月30日前还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整(12400.00元),2016年1月6日前还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如果本人朱雨贵不能按时还款,自愿支付违约金贰万整,¥(20000.00元)给佛山市龙江镇东禾纸箱厂(陈庆佳)。”此后,被告朱雨贵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14日付款5000元、5000元、2000元,计12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被告久威公司拖欠原告货款金额不大,而且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暂时无还款能力,因此被告久威公司应即时承担相应还款责任。被告朱雨贵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承诺履行有关还款义务,应视为债的加入,其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本案债务金额。被告朱雨贵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后,于2015年11-12月共计付款12000元,因此尚欠债务金额应为20400元(32400-12000)。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32400元的请求,本院仅就其中的2040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虽然两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属实,但20000元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而且被告朱雨贵此前已支付部分货款,仅属部分违约,而且两被告亦不认同本案违约金的约定,本院根据有关履约情况、当事人损失程度等酌定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关于利息。利息属于两被告不当占用其应当支付原告的货款,而给原告造成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此利息属赔偿损失的范畴。由于本院已酌定二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该违约金应足以弥补原告相关损失。故原告再请求有关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损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久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朱雨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庆佳清偿货款20400元,违约金3000元,合共23400元;二、驳回原告陈庆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5元(原告陈庆佳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久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朱雨贵负担249元,原告陈雨佳负担3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