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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承绪与;侯桂平、王秀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绪,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异1号案外人(异��人):毕崇平,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孙承绪,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侯桂平,市民。被执行人:王秀英,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承绪与被执行人侯桂平、王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异议人)毕崇平于2016年2月19日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了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2)文法执字第653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侯桂平名下,与异议人共有的,座落在文登市横山路××-×号×单元×××室楼房一栋,是其与被执行人侯桂平原离婚时,调解书中确定的归其所有,并提供了相关的书证加以证实,故要求解除对盖楼房的查封。本院查明��案外人毕崇平与被执行人侯桂平于1995年在本院办理了离婚手续,有本院(1995)文文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为证,调解书中确定的其双方共同财产楼房一栋归异议人所有,另有文登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横山居民委员会证明证实。且申请执行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案外人所提异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申请执行人亦无争议,故案外人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2)文法执字第65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侯桂平与异议人毕崇平原共有的,座落在文登市横山路××-×号×单元×××室楼房一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资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张培文审判员  侯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