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诉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郑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028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郑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