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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通洲商贸有限公司、南京登恩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登恩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乐易佳礼品策划有限公司,江苏通洲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道通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儒意,杨惠华,杨惠珠,何诗容,杨小燕,魏小彬,王巧雁,陈文坤,杨昌民,庄秀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47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348号。负责人焦世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伟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登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工业区浦洲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巧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乐易佳礼品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1号1-301室。法定代表人杨惠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通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1号1-301室。法定代表人杨小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道通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49号湖畔居7幢2单元1106室。法定代表人杨儒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儒意。被执行人杨惠华,女,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惠珠。被执行人何诗容��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小燕。被执行人魏小彬,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巧雁。被执行人陈文坤,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昌民,男,1944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庄秀宜,女,1945年1月1日生,汉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登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恩公司)、南京乐易佳礼品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易佳公司)、江苏通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洲公司)、江苏道通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道通公司)、杨儒意、陈惠华、杨惠珠、何诗容、杨小燕、魏小彬、王巧雁、陈文坤、杨昌明、庄秀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锁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登恩��司、乐易佳公司、通洲公司、道通公司、杨儒意、陈惠华、杨惠珠、何诗容、杨小燕、魏小彬、王巧雁、陈文坤、杨昌明、庄秀宜未能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且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登恩公司、乐易佳公司、通洲公司、道通公司、杨儒意、陈惠华、杨惠珠、何诗容、杨小燕、魏小彬、王巧雁、陈文坤、杨昌明、庄秀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及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且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锁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牛利梅执行员  王正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