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焕信与赵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焕信,赵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305号原告杨焕信。被告赵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焕信诉被告赵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原告名下鲁VQ***F汽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杨焕信提供的担保财产鲁VQ***F汽车一辆;二、冻结(查封)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