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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韶关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等与叶昌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叶昌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491-1号原告:韶关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高仁辉。委托代理人:于自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诉讼代表人: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李广友,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于自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昌韶,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12。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诉被告叶昌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韶关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刘文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