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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燕慧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79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别名杨彦辉),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62×××45),信用额度为20000元。该卡于2014年1月消费透支19914.3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交一直未还款。2015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接警方通知后主动到案。另查明,2013年8月至今,被告人杨某因病多次到郑大一附院治疗,并进行支架植入、肾切除等手术,花费巨大。本案透支款项其用于支付手术费等,现无力偿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的报案材料,渑池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涉案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款记录,破案报告,杨某病情诊断证明、渑池县仰韶镇高村村委确认杨某病情属实的证明材料及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19914.30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作案动机及案发后未予偿还透支款息等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 峰审判员 刘韶兴审判员 王洪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