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8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伟华与叶周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22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鞠 剑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