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许长青与戴良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长青,戴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许长青,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戴良萍,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皖0223执18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戴良萍配偶徐德余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戴良萍配偶徐德余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