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韩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363号原告韩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邱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陈凌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