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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韩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363号原告韩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邱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陈凌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