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桂茹与被告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平泉县城乡规划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茹,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平泉县城乡规划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008号原告曹桂茹,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何耀成(系曹桂茹之夫)。被告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组织机构代码证:75752351-6。法定代表人张立军,大队长。地址:平泉县平泉镇迎宾街。委托代理人卜庆元(该局干警),男,1972年6月9日生,满族,住平泉镇。被告平泉县城乡规划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证:76208299-7。法定代表人李永星,局长。地址:平泉县平泉镇兴平南路。委托代理人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茹与被告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平泉县城乡规划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桂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