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魏训平、张秀荣与于东营、于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训平,张秀荣,于东营,于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701号原告魏训平,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原告张秀荣,女,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新丽,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东营,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于振全,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训平、张秀荣诉被告于东营、于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训平、张秀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训平、张秀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魏训平、张秀荣自行承担。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