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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魏训平、张秀荣与于东营、于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训平,张秀荣,于东营,于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701号原告魏训平,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原告张秀荣,女,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新丽,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东营,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于振全,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训平、张秀荣诉被告于东营、于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训平、张秀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训平、张秀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魏训平、张秀荣自行承担。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