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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何洪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1930号原告: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杨智钧。被告:何洪光,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洪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