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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庆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27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道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18时14分许,被告人唐某至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浪漫新城步行街C0708号中业爱民便利店,唐某以给手续费等条件骗取被害人罗某的信任,让罗某帮其还10000元的信用卡,并承诺给罗某现金10000元。罗某信以为真向唐某的建行信用卡内转账10000元,唐某收到到账的短信后立即逃离现场,后唐某通过副卡及补办卡的方式套现出赃款10000元用于挥霍。经被害人报案,唐某于2016年1月27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罗亚军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雪  滢书 记 员 梁惠红(兼)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