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8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如皋市亮嘉灯饰经营部与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亮嘉灯饰经营部,陈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8815号原告如皋市亮嘉灯饰经营部。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建华。原告如皋市亮嘉灯饰经营部诉被告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如皋市亮嘉灯饰经营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皋市亮嘉灯饰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如皋市亮嘉灯饰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人民币25元,由原告如皋市亮嘉灯饰经营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昌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袁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