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章建明与叶未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明,叶未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869号原告:章建明。被告:叶未选。原告章建明为与被告叶未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4年10月19日起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暂算至2015年12月15日利息为27800元,本息合计12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9日,被告叶未选因缺乏资金向原告章建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月息2分,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叶未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章建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19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叶未选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3220元,由被告叶未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