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肖茂志与武汉市开元昊昊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茂志,武汉市开元昊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肖茂志。被执行人:武汉市开元昊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茂志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开元昊昊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市开元昊昊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开元昊昊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7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