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聂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聂某某,张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413-2号原告龚某某,无极县人。被告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聂某某,无极县人。被告张某某,无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聂某某、张某某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聂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聂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费171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登辉��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