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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娄大伟、马秀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大伟,马秀丽,娄从勤,娄小武,娄言凯,孙光平,闫欢欢,张德伟,马晓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48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被告娄大伟,居民。被告马秀丽,居民。被告娄从勤,居民。被告娄小武,居民。被告娄言凯,居民。被告孙光平,居民。被告闫欢欢,居民。被告张德伟,居民。被告马晓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大伟、马秀丽、娄从勤、娄小武、娄言凯、孙光平、闫欢欢、张德伟、马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