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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3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费先金(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费先金提供具有退分功能的捕鱼机1台,于2016年春节放在淮阴区凌桥小学附近的被告人李某家二楼供他人赌博,由被告人李某进行管理,利益二人平分。2016年2月23日15时许,民警对被告人李某家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捕鱼机1台。经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被查扣的1台捕鱼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实验,捕鱼机的6个机位均能正常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凌某、金某等人证言笔录,物证照片,检查、侦查实验笔录,淮安市公安局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在中小学附近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游戏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崔建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