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字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楷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环宇通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楷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宇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字272号原告深圳市鸿楷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俞*茹。委托代理人杨*坤,广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彪,广东*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环宇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蔡*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准许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