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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诉被告西安方正补习学校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西安方正补习学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230号原告:张伟,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人。被告:西安方正补习学校。法定代表人:徐民,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冯国彪,男,该学校副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西安方正补习学校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