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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丁军峰与丁巧风、襄城县博达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军峰,丁巧风,襄城县博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697号原告:丁军峰,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丁巧风,女,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襄城县博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丁营乡丁营村。法定代表人:丁记岭,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军峰诉被告丁巧风、襄城县博达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58900元,由原告丁军峰负担。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