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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施社岐、王海燕等与徐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社岐,王海燕,徐纪平,朱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129号原告施社岐,男,生于1967年9月27日,汉族,住永年县。原告王海燕,女,生于1974年1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施社岐妻子。被告徐纪平,男,生于1975年12月3日,汉族,住大名县。被告朱国英,男,生于1964年5月8日,汉族,住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社岐、王海燕诉被告徐纪平、朱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3日原告施社岐、王海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徐纪平、朱国英价值232.3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徐纪平、朱国英价值232.32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告徐纪平、朱国英存款232.3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占国代理审判员  翟路鑫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