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潘龙杰与徐永清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龙杰,徐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潘龙杰,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徐永清,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潘龙杰申请执行徐永清离婚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徐永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徐永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小西街支行XXXXXX账户上的存款3250.00元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小云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