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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金有与付延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有,付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高金有,男,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付延胜,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高金有与被执行人付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的(2012)珲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8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金有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同意终结(2012)珲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珲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倪怀海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