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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丁纯与彭艺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纯,彭艺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3号申请执行人丁纯。被执行人彭艺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号向被执行人彭艺专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艺专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彭艺专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艺专在银行的存款2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燕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