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恒达商城业主委员会与郑宝兴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宝兴,南平市延平区恒达商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宝兴,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南平市延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市延平区恒达商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23号恒达商城B座1-2一楼。负责人游在祥,主任。委托代理人宋玉兰(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女,退休职工,住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郑宝兴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宝兴,被上诉人南平市延平区恒达商城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13年11月9日,延平区恒达商城小区物业公司向南平市延平区恒达商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恒达业委会)告知,恒达商城小区C座电梯存在安全隐患。2013年11月19日,恒达业委会向小区C座全体住户征求意见,询问是否同意更换C座两部电梯,恒达小区C座共有住户132户,其中121户住户同意更换电梯,11户住户不同意,郑宝兴为小区C座503室住户,郑宝兴不同意更换电梯。2013年12月6日,恒达业委会在C座选出33名户代表,与恒达业委会共同协商更换电梯事宜。2013年12月16日,恒达业委会在小区贴出《通告》,载明:“C座更换电梯工作已初步确定与南平市闽光电梯公司签订广日牌18层电梯两台。电梯分先后分梯拆装。并选举出更换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一切经济来往必须通过电梯工作小组审核签字,报业委会按资金份额开支,更换电梯业主交款必须交银行不能收回现金。”并于同日告知小区C座住户交款事宜,各住户出资额按照楼层高低计算得出,其中,5层住户出资额为3506.8元。小区C座电梯分别于2014年4月与8月更换完毕,C座住户除郑宝兴外,均已缴纳出资款项,恒达业委会多次要求郑宝兴缴纳更换电梯费用,郑宝兴均拒绝,恒达业委会遂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恒达业委会对于更换小区C座两部电梯事宜,经询问小区C座全体132户业主意见,共有121户业主同意更换电梯,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并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条件,故恒达业委会据此作出更换电梯及缴纳相应更换费用的决定对于小区C座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郑宝兴未及时履行缴纳更换电梯费用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对于恒达业委会要求郑宝兴缴纳更换电梯费用3506.8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郑宝兴辩称“恒达业委会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意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本案恒达业委会已经南平市延平区建设局于2011年8月31日备案,应当认为恒达业委会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故其作为恒达业委会起诉适当,对于郑宝兴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郑宝兴辩称“小区电梯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意见,因小区电梯已存在安全隐患,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小区业主可以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案恒达业委会经征询C座全体业主意见,已符合上述更换电梯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郑宝兴作为小区C座业主,应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于郑宝兴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郑宝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恒达业委会支付电梯更换费用3506.8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宝兴负担。宣判后,郑宝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宝兴上诉称:一、恒达业委会不具有主张本案诉讼请求的主体资格。《物权法》第83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权利仅限制在“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除上述规定外,《物权法》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其他权利,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支配业主财产的权利。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恒达小区要不要更换电梯有二个要件,一是电梯属特种设备,有没有隐患,是否需要更换,应以“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为依据,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均无权利;二是更换电梯是否经过C座代表同意未予查清,《C座业主代表名单》是否真实业主,签名是否业主本人,都无法证明。即使如原审判决认定的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更换,但只要有一户业主不同意出资更换,也不可强求他人出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恒达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恒达业委会答辩称,原审判决公平合理,C座电梯已经同意并实际更换完毕,上诉人郑宝兴也实际使用了更换后的电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除上诉人郑宝兴认为C座电梯不存在需要更换的安全隐患;恒达业委会没有就更换电梯向郑宝兴征求意见;没有张贴更换电梯的《公告》;也没有告知郑宝兴要出资3506.8元外,对其余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之事实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宝兴提交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更换电梯需要出具类似的安全性能评估报告后才能更换。被上诉人恒达业委会质证认为,更换电梯只须业主同意,无须出具评估报告。被上诉人恒达业委会提交恒达商城A、B、C座更换电梯具体业务工作程序说明、恒达商城业主名单及银行缴款凭单,以证明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除郑宝兴外其余业主均出钱更换电梯。上诉人郑宝兴质证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即使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更换,也不能强制不同意更换电梯的业主缴纳费用。本院分析认为,郑宝兴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亦无法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恒达业委会提供的业主缴款名单加盖居委会的公章,可以证明恒达商城业主缴纳更换电梯款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一、关于恒达业委会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成立的非法人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被上诉人恒达业委会依法成立,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实施包括公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管理行为的职能,且其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提起本案诉讼,法律后果应由全体业主承担,故郑宝兴提出恒达业委会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二、关于上诉人郑宝兴应否承担恒达商城C座电梯更换款项的问题。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第(五)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六)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业主有权决定更换电梯以及筹集、使用维修资金。上诉人郑宝兴认为更换电梯必须对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的评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业主在决定上述事项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经查,恒达商城A、B、C座的电梯均存在安全隐患,业主决定采取筹集资金、更换电梯的方式解决生活不便,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恒达业委会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恒达商城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主业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缴款并更换电梯,且电梯现已更换完毕,郑宝兴已实际使用该电梯。恒达业主的上述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故恒达业委会要求郑宝兴缴纳更换电梯款项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宝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 舟代理审判员 黄清曙代理审判员 夏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卓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