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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陈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东关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朋,军人。委托代理人: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宝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