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02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与长兴县蓉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长兴县蓉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2645号之一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二界岭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陆建源。委托代理人:阚继山,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夏玲,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兴县蓉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县蓉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83元,减半收取3291.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561.5元,由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