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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邓小林与范立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林,范立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1281号原告邓小林。被告范立才。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海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范立才向我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2个月内还清。现被告已还款10000元。剩余10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范立才在原告邓小林手借款20000元,并于2014年1月2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期限为2个月,于2014年3月3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尚欠8000元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范立才偿还原告邓小林借款8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立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利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