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郎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298号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溪中路227号。法定代表人叶伟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XX,永康市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郎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缴清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郎华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郎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