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东阳市城东俊杰服装加工点与浙江一依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城东俊杰服装加工点,浙江一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2850号原告:东阳市城东俊杰服装加工点。经营者:王正坤。委托代理人:徐红光、厉文华,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一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园浙江浪花扑克有限公司内第一幢。法定代表人:巫晓杰,经理。原告东阳市城东俊杰服装加工点为与被告浙江一依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诉来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2360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青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城东俊杰服装加工点的经营者王正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厉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一依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委托原告连续为其加工印花业务。被告以出库单的方式将所需加工的材料送至原告处,原告按被告要求加工完成印花后将成品送至被告处,经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后向原告出具入库单。经被告管理人员徐侠签字确认,2014年2月-12月,被告共计欠原告加工费364150元,2015年3月-10月共欠原告加工费61920元,以上合计为42607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加工费19万元,现尚欠加工费236070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一依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城东俊杰服装加工点加工费2360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一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青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清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