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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庆与龚绍祯、黄敏君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庆,龚绍祯,黄敏君,黄奇志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财保58号申请人黄庆(系黄兆山女儿)。被申请人龚绍祯(系黄兆山妻子)。被申请人黄敏君(系黄兆山女儿)。被申请人黄奇志(系黄兆山儿子)。申请人黄庆因父亲黄兆山去世与被申请人龚绍祯、黄敏君、黄奇志继承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继承人黄兆山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继承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继承人黄兆山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靳 晓审判员  李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南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