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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4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卫竹清与陈耕海、孔建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竹清,陈耕海,孔建丽,孔令浩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998号原告卫竹清,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耕海,男,成年,汉族。被告孔建丽,女,成年,汉族。被告孔令浩,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竹清与被告陈耕海、孔建丽、孔令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竹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席顺义审���员王翔宇代理审判员  高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