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392号原告魏某。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和好,原告为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蒋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伟霞校对责任人:蒋云飞打印责任人:杨伟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