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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392号原告魏某。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和好,原告为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蒋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伟霞校对责任人:蒋云飞打印责任人:杨伟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