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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姜玉芝与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芝,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589号原告姜玉芝,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付荣志,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芝与被告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向原告姜玉芝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姜玉芝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77235元,亦未向本院提交有关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等审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繁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