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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焉丽红申请执行戚凤玲、耿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焉丽红,戚凤玲,耿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字第227号申请人执行人焉丽红,女,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戚凤玲(曾用名戚风玲),女,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耿树文,男,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焉丽红申请执行戚凤玲、耿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青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戚凤玲、耿树文2059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