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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关秀兰与黄耀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秀兰,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杨永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耀星,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张文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关秀兰因与被上诉人黄耀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关秀兰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关秀兰于2016年2月3日才将案件上诉费汇入广东省法院代收诉讼费帐户,逾期交纳案件上诉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关秀兰提出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关秀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关秀兰逾期向本院交纳的二审上诉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 平 惠审判员 陈 汉 锡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