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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卢钧与靖江市飞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钧,靖江市飞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卢钧。委托代理人刘冬娇,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靖江市飞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在靖江市。法定代表人朱贵丰,该××总经理。卢钧与靖江市飞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苏1282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靖江市飞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欠卢钧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工资12286元,约期于2016年3月10日前付清,靖江市飞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共计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2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伽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