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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木枝与陈丽君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君,张木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君,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木枝,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林跃辉,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智煌,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丽君因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丽君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漳州市芗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木枝辩称,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漳州市芗城区,但未有具体居住的���址和门牌,该主张未有证据证明,且上诉人的户籍地至今均为长泰县岩溪镇甘寨村寨内28号,未有户籍发生变动的客观依据,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故应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陈丽君户籍所在地为长泰县岩溪镇甘寨村寨内28号,故长泰县人民法院作为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漳州市芗城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丽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代理审判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艺云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